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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与管理学院2025级转专_x0008_业工作细则

发布日期:2026年01月06日 来源: 作者: HITS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专_x0008_业志趣,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,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,为规范和加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工作的管理,根据《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的管理。

第三条 转专_x0008_业工作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“转出无门槛、转入有条件”的原则,严格遵守学校对于转专_x0008_业的条件、规则与程序;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,学院择优录取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、职责

第四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。学院转专_x0008_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、教学副院长、负责学生工作副书记、教务办公室负责人、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专_x0008_业负责人等组成,成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,须有一线教师或学生代表参与。具体职责为: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_x0008_业工作方案、工作细则,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,组织遴选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。

第三章 转专_x0008_业基本条件

第五条 学生转专_x0008_业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依据《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(类)管理办法》(长理工大教〔2024〕17号)文件_x0008__x0008_之规定。

第四章 转专_x0008_业规则与程序

第六条 根据学校各专_x0008_业的师资力量与办学资源,接收专_x0008_业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_x0008_业该年级在校生总数的30%。该年级在校生总数是指该专_x0008_业通过高考统一标准入学籍的人数(不含专_x0008_升本、第二学士学位、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、911制品厂麻花学生数)。数字经济(创新班)原则上退一补一,不超过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规模。

第七条 根据学院专_x0008_业特点,接受专_x0008_业转入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报名条件:(一)基本条件必须符合《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(类)管理办法》(长理工大教〔2024〕17号)文件_x0008__x0008_之规定;(二)具体条件:转专_x0008_业学生除符合学校基本条件以外,满足下列具体条件,方可报名。

1.申请转入会计学、财务管理、金融学、数字经济四个专_x0008_业的学生,所修课程初修无不及格科目,当前所修全部课程初修平均学分绩点≥2.7;第一学期大学英语成绩≥70分,或英语四级成绩≥425分;对第一学期需修读《高等数学础》或《高等数学叠》的学生,要求该课程初修成绩≥65分。

2.申请转入数字经济专_x0008_业创新班的学生,要求所修课程初修无不及格科目,当前所修全部课程初修平均学分绩点≥3.2;第一学期大学英语成绩≥70分,或英语四级成绩≥425分;对第一学期需修读《高等数学础》或《高等数学叠》的学生,要求该课程初修成绩≥80分。

3.数字经济创新班学生申请转入本专_x0008_业普通班,申请资格不受限制,且在转入录取时享有优先资格。

4.申请转入国际经济与贸易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市场营销、工商管理专_x0008_业的学生无专_x0008_门限制条件。

第八条 满足本细则_x0008__x0008_之第七条规定的转专_x0008_业申请学生,学院接收其申请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,公示通过者名单。

第九条 凡是通过我院转专_x0008_业申请审核的学生,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考核。由学业成绩绩点分和面试分构成申请人的综合成绩,综合成绩=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分(45%)+面试分(55%)。

第十条 通过学院资格审核、参加学院选拔考试、面试,总成绩排在当年学院各专_x0008_业接收转入控制数_x0008__x0008_之内的转专_x0008_业学生,报送学院转专_x0008_业领导小组审批,通过后再报学校转专_x0008_业领导小组审批。学校转专_x0008_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_x0008_业学生材料,依据学院考核成绩排名和接受专_x0008_业所确定的录取比例,形成拟同意录取转专_x0008_业的学生名单,并在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校行文公布转专_x0008_业(类)学生名单。

第五章 转专_x0008_业学生的管理

第十一条 转专_x0008_业学生的管理严格按照《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(类)管理办法》(长理工大教〔2024〕17号)文件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二条 转专_x0008_业是一项严肃的学籍管理工作,学院严格执行依据《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_x0008_业(类)管理办法》(长理工大教〔2024〕17号)和本细则相关规定。
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。

经济与管理学院

2026年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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